年3月底的一个下午,成都火车北站附近一个小区里,一个身影徘徊几个来回后,闪进了一辆黑色轿车,发动马达踩下油门,手脚麻利地把车开出小区。“鬼祟”的身影并非小偷,而是崇州一家租车公司的老板赵勇(化名)。半个月前,他的这辆车被租车人开到成都城区,到期后既不还车也不续费。无奈之下,赵勇只得亲自动手“偷”回来。
对于租车公司的“偷”车行为,成都警方表示反对。警方称,虽然租车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但公司私自去“偷”同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引发意外情况。尤其是转卖给第三方后,强行下手“偷”时如果被对方发现,很容易被误会,进而发生冲突。即使得手后,也可能引起买家驱车追逐,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警方称,租车公司遭遇丢车后,时间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才是途径。
“偷”车行为要分情况来定性。如果只是租车人到期后不还车不续费,就属于违约,丧失了对车子的使用权,此时租车公司把车私下开回,本质上属于一种自我救济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如果车被租车人抵押转卖给了第三方,此时,不管第三方是否知道是“黑车”,租车公司还是以对方“理亏”为由下手去“偷”,则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行为就不合法,“就真的算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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