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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18

  车辆必须安装定位装置

  《办法》提出,租赁车辆应当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等。

  其中,租赁车辆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汽车租赁经营审批不但将重新放开,而且还鼓励相关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办法》也提出,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出租车辆时不得提供驾驶服务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您提供:  租车公司价格|成都租车公司|成都租车公司电话         

  打着汽车租赁的旗号,进行着出租车的业务,甚至像出租车一样在街上随处揽客,一度扰乱出租车市场秩序。

  如果经营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或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将不合格。

  有交通违法承租人承担责任

  此次《办法》中对承租人也有严格要求,要求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期盼已久的汽车租赁经营即将开放,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前天起,《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与修订后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实施。

  收费标准必须明示

  《办法》提出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等。

  违反上述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能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还不能出租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市将建汽车租赁服务

  和管理系统

  我们在《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看到这样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您提供:  租车公司价格|成都租车公司|成都租车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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